方是在深夜11点过来砸门,并大声喝骂,随后又在公共走廊区域持刀行凶。”
“这已经是严重扰乱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安宁,对周边702住户造成了恐慌,实质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。”
“再一个,对方在警方已经调解结案、明确责任的情况下,为了耍威风泄愤,主动上门挑事,属于典型的‘借故生非’行为性质。”
“随后,更是动用致命刀具行凶,符合了寻衅滋事罪中‘随意殴打他人、情节恶劣’的认定边界。”
“我只能说.....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太大,即便咱们强硬去推动,最后被打掉的概率,也会很高。”
“所以,我同样只打算用来作为辅助。”
金胜一脸严肃的看向张琴,举起三根手指道:“第三,故意伤害罪。”
“这是我准备用来‘主攻’的罪名。”
“《刑法》第234条明确规定,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,必须达到??轻伤二级及以上??的损害后果。”
“按照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轻微伤仅造成人体局部组织轻微损伤,或短暂功能障碍,属于法律上‘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’的情形。”
“因此,治安机关不能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。”
“即使以后咱们向法院提起‘刑事自诉’,乃至于法官判了,蜀黍这边也能完美避开责任。”
“这无疑增加了‘接案’,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概率。”
“至于怎么才能说服他们.......我也仔细想过了。”
“最高检、治安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中,就专门纠正了实践中‘唯伤情结果定罪’的错误倾向。”
“明确要求办案机关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,便直接认定故意伤害罪。”
“必须结合全案情节综合判断行为的违法性,进一步印证了‘伤情仅决定量刑幅度,不单独决定罪与非罪’的规则。”
“另外,《刑法》中有明确规定......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”
“再加上前面两个罪名的辅助‘观点’,找找相应的判例......”
“我有绝对的信心,拿到‘刑事自诉’的门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