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终止后,双方按以下原则处理:
(1)若因甲方违约或依据本合同第9.4.1条由乙方无责退出,适用第9.5.2条(甲方补偿乙方)。
(2)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,适用第9.5.3条(乙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甲方应退还扣除合理折旧后的设备残值)。
(3)若因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,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,适用第9.5.4条(资产分割与清算)。
(4)因不可抗力终止,适用第9.5.5条(共担损失)。”
??9.5.2甲方补偿乙方条款(核心):
??“当发生第9.5.1条第(1)款情形时,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,向乙方支付退出补偿金。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:
(退出补偿金)=(乙方实际投入的专属装修费用+甲方指定或提供的设备购置费)×(剩余合同月数/合同总月数)×50%。
前述‘专属装修费用’指根据甲方统一要求进行的、无法被其他经营用途直接利用的装修部分,以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为准。‘剩余合同月数’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。
同时,甲方应按市场公允价值回收乙方门店内未过保质期、包装完好的甲方品牌专属商品及包装材料。”
??设计意图:这是“退出机制”的核心。承认了乙方“专属投入”的价值,并引入“时间折旧补偿”概念。50%的比例是谈判起点,意在表明乙方投入不应完全沉没。设置回收存货条款,减少乙方损失。
??9.5.3乙方违约处理:
??“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,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。但甲方应在扣除违约金及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后,退还乙方支付的设备押金,并有权以市场评估价7折回购乙方门店内仍具使用价值的甲方指定设备。”
??设计意图:即使乙方违约,也试图为其挽回部分设备残值,避免“扫地出门”,体现一定公平性。
??9.5.4到期/协商终止处理:
??“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协商终止,乙方应在30日内去除甲方品牌标识。对于门店内仍可继续使用的非品牌专属的装修、设备、货架,乙方享有完全所有权,可自行处置。双方应公平结算未结清款项。”
??9.5.5去除品牌标识期限放宽:
??修改原合同“立即停止使用”为“应在合同终止后60日内,完成去除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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