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利。”
“其次,关于授权范围。我希望将授权明确限定在‘网络剧改编权’上,期限可以商量,但五年是上限。并且,我需要保留除网络剧之外的其他衍生开发权利(如电影、动画、游戏等),以及当然包括我继续创作和发布小说原著及其后续系列的一切权利。授权仅限于改编权,原著的一切著作权仍归我所有。”
“第三,关于报酬。我倾向于更简洁、风险更小的模式:一笔可观的、不可退还的固定授权费(保底),加上明确的、与项目实际播出效果挂钩的后端分成。授权费我希望在合同签署后,能支付一个较高比例的首付款。后端分成的计算方式和审计权,需要清晰写入合同。至于项目开发奖励,可以谈,但不应与我的日常参与度强制绑定。”
“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前提:任何合作,都不能以任何形式,影响或要求我改变《回溯》小说的正常连载计划、更新频率、内容走向和最终完结。小说的完整性、独立性和我的创作自由,是这一切合作的基石,不容谈判。”
我一口气说完我的核心诉求,电话那头沉默了片刻。我能想象陈制片在权衡。我的方案,相当于将一次可能的深度绑定合作,拆解为“有限权利授权+有限次数的高质量咨询+清晰的财务约定”。这减少了他们对我时间和精力的“占用”,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对改编“原汁原味”的掌控预期,同时要求他们在财务上更早、更确定地支付对价。
片刻后,陈制片的声音传来,带着一丝感慨和更多的认真:“贝老师,您比我想象的……更清醒,也更专业。很多作者要么完全不管,要么就想什么都管,像您这样思路清晰、直指核心的,不多见。您的方案,我明白了。核心是:您出售改编权,提供有限但关键的内容支持,但不被项目绑定,保持您创作主业的绝对独立。同时,您希望获得更确定的前期回报。”
“说实话,这和我们现在想控制风险、提高项目确定性的思路,在本质上不冲突。我们需要您这块‘招牌’和核心内容的理解,但不希望陷入和原作者无休止的创作争论。您需要资金和版权变现,但不希望被项目拖累。我们找到了一种可能更高效、更干净的合作模式。您提出的授权范围限定、付款方式等,都是可以谈的商业条款。我需要和团队、法务,以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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