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,启蒙时代又掀起“自然法时代”的热潮。如今虽暂处衰微,可两千多年来,它跟着时代风潮起起伏伏,每次都能焕然一新。
世上再没有比这更有生命力的思想了。或许,它承载着欧洲理性信仰最古老的传统。可也正因这份强韧,本多不得不承认,这阿波罗太阳神般明朗富有人性的力量,两千多年来,总被黑暗势力胁迫着。
不,何止是黑暗。本多忽然想到,光明也会被更眩目的光明胁迫,会洁癖似的排斥更光明的思想。那些包含黑暗的、更强烈的光明,不也终被法制秩序吸纳了吗?
话虽如此,本多没被十九世纪浪漫主义历史法学派和民俗法学派束缚。明治时代的日本,固然需要这种历史主义催生的国家主义法律学,可他偏转向法的根本——普遍真理,醉心于眼下不流行的自然法思想。
他想探知,普遍的法究竟能包摄多大范围。要是法超越了希腊以来受人性观制约的自然法,进入更广阔的普遍真理——倘若那真理真的存在,法本身会不会自行崩溃?
这种想法,透着年轻人特有的危险。可罗马法的世界,像光明地面上印着空中几何学建筑的影像,他对现代实定法背后的这副影像感到餍足后,便想摆脱明治日本继承法的压迫,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古老的法秩序。
丸善书店寄来的L.德隆肖法译本《摩奴法典》,恰好解了他不少疑惑。
这部法典,是公元前二百年至公元二百年间印度古法典的集大成者,至今仍在印度毗湿奴教徒中保有法的生命力。全书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,宗教、习俗、道德和法浑为一体,从宇宙起源讲到盗窃罪与继承法。
这般亚细亚的混沌世界,和基督教中世纪自然法那种整然有序、宏观与微观照应的体系,形成了鲜明对比。
可就像罗马法的诉权与“无救济即无权利”的现代权利概念相对立,《摩奴法典》在规定威严的王与婆罗门法庭仪容后,也将诉讼限定在负债不还等十八项之中。
这看似干枯的诉讼法里,却有着生动的描述:王审理案件,要像猎人凭血滴找负伤鹿的巢穴;王为王国施恩,恰似因陀罗在雨季四月普降甘霖。
本多被这独特而丰丽的影像迷住了,一口气读到最后一章,哪怕是那些既不奇特也非宣言的内容,也没放过。
西洋法的定言命令,永远服从人的理性。可《摩奴法典》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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