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孙大光坐在审讯室里,盯着门口看了好一会儿。
“算了?等着你去?”
孙大光嘴角往下撇了撇。
旁边的公安小声问:“孙队……?”
“怎么,人家报案了咱就得找,不破案你当什么公安?”
“XHS、RMRB又不是他家开的……”那公安小声道。
……
孙大光回到办公室,站在窗边,点了一支烟,疏解憋闷的心情。
坐回椅子上翻开了《条例》。
易中海组织他人强闯民宅是事实。
那就在《条例》允许的范围内顶格处罚,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训。
翻了一会之后,他开始写:
易中海:组织指挥他人强行闯入民宅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恶劣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项,拘留十五日,罚款两百。通知其所在单位(轧钢厂),建议给予行政处分。
傻柱(出院后执行):强行闯入民宅,动手伤人未果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,拘留十日,罚款一百元。通知所在单位(轧钢厂)。
孙德顺、刘香芝、贾东旭(已死亡):不予处罚。
阎埠贵、刘海中:参与聚众闹事,未直接实施暴力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项,拘留五日,罚款三十元。通知所在单位(红星小学、轧钢厂)。
其余跟风人员:参与聚众闹事,情节轻微。不予拘留,每人罚款三十元,通知所在单位来领人,建议内部处理。
孙大光写完对易中海等人的治安处罚,把笔往桌上一搁,靠在椅背上盯着看了片刻。
不对。
还差点什么。
他想起了苏铭走之前说的赔偿。
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,重新翻开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。
聚众闹事,强闯民宅,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,除了治安处罚之外,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这是条例里写着的。
不写进去,苏铭那小子回头肯定又要来找麻烦。
而且,从道理上讲,也确实该赔。
孙大光在心里大致盘算了一下:
地面刨开换土重铺砖,三十块;
墙面铲了重新粉刷,二十块;
床被血浸透了得换新的,二十五块;
桌子衣柜也得换,四十块;
被褥枕头那些零碎,三十块。
好像没看到他家里有桌子衣柜和床褥,不管了,就当有吧?谁家没这些东西?
加一起一百四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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