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的初衷前往叶晨先生住所,但因情绪激动,言语失和,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。
其行为虽有不妥,但主观上并非蓄意伤害,更非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,而是在特定家庭矛盾背景下的一次失控行为。”
彭海着重强调了苏明玉事后在看守所内的“深刻反省”,以及其愿意对叶晨进行经济赔偿的“悔罪态度”,并提交了众诚集团(尽管蒙志远此刻已不愿过多牵扯)出具的苏明玉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,试图塑造一个因家庭问题一时冲动、但本质不坏的成功职业女性形象。
“辩护人恳请法庭,”彭海最后总结道,“充分考虑本案的家庭纠纷属性,以及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,对其从宽处理,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
轮到原告代理律师陈默发言时,法庭内的空气仿佛又凝重了几分。陈默站起身,神态从容不迫,目光锐利如鹰。
他没有立刻反驳彭海,而是先向法庭逐一出示了系列铁证:
·小区电梯及楼道监控录像,清晰显示苏明玉面色冷峻、步伐急促地主动上门。
·叶晨提供的录音证据(经过技术处理,隐去可能涉及隐私部分),记录了苏明玉上门后充满指责和侮辱性的言论,以及其率先动手推搡的关键内容。
·公安机关的《鉴定意见通知书》,明确叶晨的伤情构成轻伤(二级)。
·叶晨的医疗费用清单、误工证明以及精神损害评估报告。
证据展示完毕,陈默才转向彭海,语气平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力量:
“辩护人将性质如此恶劣的故意伤害行为,轻描淡写地归结为‘家庭纠纷导致的失控’,我方完全无法认同。”
他开始了逻辑缜密的逐层批驳:
“第一,关于动机。被告人并非抱着‘调解’的初衷而去。监控显示其形色冷峻,录音证据显示其言语充满攻击性。
这分明是上门寻衅,是蓄意将家庭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!其动机并非解决纠纷,而是发泄不满,甚至不排除存在通过制造事端、反向诬陷受害人的企图!”
“第二,关于行为性质。被告人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在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,主动上门,言语挑衅,并率先动手,导致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。
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!其行为发生在居民楼内这一公共空间,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,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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