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!绝非简单的‘家庭纠纷’可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!”
“第三,关于所谓‘悔罪态度’。被告人在事发后,直至被刑事拘留前,从未主动向受害人表达过任何歉意。其所谓的‘悔罪’和愿意赔偿,是在其行为已涉嫌犯罪,面临法律严惩的压力下,被迫做出的姿态!这并非真诚的悔过,而是试图逃避或减轻处罚的功利之举!”
陈默的发言条理清晰,环环相扣,每一句都像重锤敲在彭海试图构建的辩护框架上。
他尤其抓住“主动上门”、“率先动手”、“轻伤后果”这几个关键点,反复强调,彻底剥离了“家庭纠纷”这层看似合理的伪装,将苏明玉的行为赤裸裸地定性为违法犯罪。